继四川省宜宾市、湖南省湘潭市开展职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之后,青海省也出台了《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该意见,职工因患特种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职工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医疗证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乍一看挺人性化的。但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悖论。其一,住房公积金是用来保障人们住房等相关需求的,理应专款专用,对此,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如果用住房公积金看病,其保障住房需求的初衷必然会大打折扣,有损法律规定的严肃性。其二,居民大病、重病等问题,属于医疗保险范畴,理应从医保、大病医疗保险方面给予保障,用住房公积金看病,有“拆东墙补西墙”的嫌疑。况且,用公积金看病,只能保障少部分人的利益,且难免会掩盖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保障力度不够等问题,使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失去动力。
应该想办法从住房公积金保障住房需求的角度,提高其利用率,而不是将钱用到其它地方,同时,医疗保障缺钱,也该从完善医疗体系、加强保险保障制度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等方面入手解决,而不是总想着把手伸向别人的碗里。
总之,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公积金,医保是医保,实在不该混为一谈,相互掩饰彼此存在的问题,是在用“止痛片”来治“肠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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