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咨询】:刘某是本市某公司的财务人员。2014年1月2日下午公司因搬运部人手不够,受公司领导指派,刘某帮着一起搬运原材料。在搬运中他不慎扭到了腰部,当时只觉腰部酸痛,感觉无大碍,没有向公司报告,并于下班后回家。第二天早晨,刘某起床时感觉腰臀腿足等部位痹痛,行动困难,遂到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刘某右梨状肌损伤,并遵医嘱住院治疗。1月7日,刘某向公司提出工伤待遇申请。请问,他能否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佳君认为:本案能否认定为工伤,存在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在从事非本职工作时发生了事故,能否认定工伤的问题;二是工作岗位上受伤事后发作,能否认定工伤。
(一)刘某从事非本职工作发生事故时,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工作原因即包括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种,叫本职工作,也包括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还包括受领导指派的其他工作,核心都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工作原因与本职工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的范围更宽泛。本案中的小刘是财务人员,虽不是搬运工,但是在接受领导的指派而从事为公司利益的非本职工作,并在工作中发生了损害,无疑当属工伤范畴。
(二)工作岗位上负伤时未察觉,的问题。
刘某负伤的第二天才察觉到伤痛的严重性,遂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这种情况能否认定工伤?关键在刘某能不能举证证明其是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即使客观事实就是因工受伤,但是在向相关部门申报工伤的时候必须提供相关证据,相关部门所认定的依据就是足以证明构成工伤的证据。否则,当现有的证据无法还原客观真相的时候,相关部门就很有可能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可以在事故发生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申报,工伤职工可以在1年内申报工伤”的规定,如果单位不予申报工伤,刘某可以在一年内自行申报。
律师提醒广大读者朋友,在实践中,许多人认为只有用人单位才能申报工伤,就不停找单位协商,用人单位也是一拖再拖,结果造成个人申报工伤的时效丧失。对此,只要单位过30天不申报,个人就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先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而后再与单位协商。
(本报通讯员 李中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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