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企业可暂缓缴纳社保费用,而在缓缴期间,企业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记者昨日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为协助企业克服金融危机的影响,尽快度过难关,深圳市发改、财政、贸工、地税、社保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继年初下调多项社保费率以后,深圳市政府又一次为困难企业伸出了援手。
逾期不补缴将加收滞纳金
今年2月初,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曾通过决议,大幅下调工伤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中企业缴纳的部分,为企业减负20.42亿元。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和企业职工应享受的各种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深圳市财政、发改和社保等部门经过研究后决定,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通知》的规定,企业缓缴社保的执行期限暂定为2009年,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以后缓缴期限是否延长,按有关规定执行。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缓缴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本金和利息一并予以缴足。
逾期未缴足社会保险费的,深圳市社会保险机构将对其开出追缴通知书;企业未按追缴通知书的要求执行的,市劳动保障部门从缓缴期满之日起按每日2‰的比例加收滞纳金,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企业在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破产,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企业破产清算中依法优先清偿。
员工参保待遇不变
《通知》规定,企业缓缴社保费用期间,员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企业按时扣缴并按规定正常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月缴纳,缓缴期间员工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社会保险机构会对缓缴企业的缴费信息予以保留,待企业清缴社会保险费后企业缴纳部分再恢复记账。清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从申请缓缴受理之日起不计收滞纳金。
缓缴期间,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进入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进入其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部分待企业补缴或清偿后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申请缓缴的困难企业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提供抵押或担保。
■名词解释
困难企业如何认定?
《通知》对“困难企业”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困难企业”特指2008年10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服装、制鞋、纺织、玩具、印刷、包装、电子元件、家用电器、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且通过困难企业认定的企业。“困难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8个条件: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2008年7月1日以来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的25%;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80%—100%之间;在申请前3个月内没有出现连续亏损;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守法诚信经营,信贷征信良好;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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