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一家个体小塑料厂的推销员,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骑摩托车去农贸市场给商贩送塑料袋时,被一辆货车撞伤。事后,货车司机因“酒驾”被公安机关拘留。
李某向单位提出工伤认定和相关医疗费的问题,单位以公安机关对肇事司机处理尚无结果,予以推脱。
为获得及时治疗的费用,李某在单位不给申请工伤的情况下,由其家属去工伤保险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因他没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伤认定部门让他去补充收集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收集证据难,东奔西跑,一晃一年过去了,材料总算齐了,可递给人社部门,却说过期不受理了。
李某的妻子小梅咨询,因补充提供材料延误了申请时间,人社部门应否受理?
维权难、康复难、再就业难,是困扰工伤职工的三只拦路虎。维权难乃是第一只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这里指的“一年”是“申请期间”。 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中指出,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工伤申请一年的期间并非是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在第五条中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因此,李某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因当事人需提供材料延误了提请时间而不予受理是违法的。
另外,工伤认定申请和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的处理无关。上述案件中,用人单位以公安机关对肇事司机处理尚无结果,不予李某申报工伤也是于法无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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