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李某应聘到某制衣有限公司从事纸样师工作。2012年3月,李某上班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工伤认定后,李某被鉴定为10级伤残。2013年12月,李某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后,请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拒绝后,李某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37条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至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7级20个月,8级16个月,9级12个月,10级8个月。本案中,李某被鉴定为10级伤残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其8个月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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