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地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不全,用途未全面公开
残保金,应收尽收难!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国一项法定制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近日记者调查发现,制度施行多年,社会上还有部分人不是很理解,残保金仍未能实现应收尽收。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各地征收办法不一,出现不足额缴纳等现象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目前,各地征收残保金的做法不一。
湖南省规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的比例,必须缴纳就业保障金,具体征收标准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而在苏州市,某县级市的残联理事长介绍,他们是按照社会保障的缴费基数征收的,约为每年1.8万元,征收范围为内资企业。在该市邻近的某县级市,外资企业、生产型民营企业的残保金暂时缓征。
一些地方的审计发现,残保金征收范围较小,外资、机关事业单位没有缴纳;同时存在不按规定标准足额征收等问题。河南某县2013年应收残保金1100多万元,实收149万元,仅占应收金额的13.5%。
地方担心影响投资,政策执行动力不足
残保金征收难,到底难在哪儿?调查发现,地方担心加大企业负担、影响投资环境是重要因素。
在苏南,一些县市基本上按照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所需的资金量出为入,以尽量减少企业的负担。苏南某县级市的残联理事长说,2013年,该市总共征收了3200万元,“钱不想多收,收多了压力反而大,领导会过问”。
“我们顶住了各方压力,没有被一些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左右,因为征收残保金是有法可依的,也是国际社会普遍做法。”长沙市残联副理事长曾军说。然而,不少企业履行社会义务的主动性、积极性并不尽如人意。几年前,长沙市残联一位领导前往一家事业单位,宣讲残保金征收政策。在单位门口,保安上下打量了他一番:“残联的,为什么没有残疾?”经过一番周折,进入该单位,找到了对方领导。后来单位领导把这名保安狠狠地批评了一番,说不应该把人“放进去”。
河南某县残联理事长坦言,残联作为弱势部门话语权、影响力弱,政策执行力度和刚性约束仍不够。
对于企业单位的真实情况无法充分掌握,也是残保金征收的“拦路虎”。
公众担心资金用途,公开运行确保专款专用
对残保金,人们时有疑惑,首当其冲的当属资金用途问题。
按照规定,残保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但有审计发现,专款未能确保专用。有的地方曾动用残保金用于弥补残联日常经费、组织外出考察等事项。
如何确保残保金收取和使用公平合理?有人认为,应修改相关政策,扩大残保金使用范围。有的地方一边是残保金结余资金较大,一边是残疾人相关利益未得到保障,症结之一就在于“资金使用范围受到限制”。
“征收仅是手段,促进就业才是根本目标。”苏南某县级市的残联理事长认为。
“残保金也应该考虑费改税”、“应通过完善激励机制,使用人单位在‘安人’与‘交金’之间作出理性选择”……采访中,听闻了各种改进的建议,目标只有一个:要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成为用人单位的一种自觉行为。(禹伟良 王伟健 侯琳良 靳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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