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零工”挣钱,有活就干、无活就散,没缴过工伤保险费,这种“短期工”在工作中受伤致残,能否获得赔偿呢?日前,临沭县法院审结一起这样的纠纷案,依法判令接受劳务方限期赔偿“短期工”李梅经济损失15万余元。
现年43岁的李梅为补贴家用,自2011年起,多次在个体户刘海开办的工艺品厂打零工,从事配件加工工作。刘海从未为其缴纳过工伤保险费。去年1月,李梅再次应邀进厂加工配件,不幸在工作中被机器挤伤右手,经鉴定构成7级伤残。李梅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3天,医疗费均由刘海支付。李梅在新农合报销医疗费5590元。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刘海支付其经济损失2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梅为刘海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李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所致损失,刘海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梅在工作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李梅因伤所致经济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220114.08元,扣除其从新农合报销的5590元,总损失为214524.08元,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刘海承担70%为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王金龙凌宗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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