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贺耀弘 周斐)“国家有法律,政府有规定,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这个好制度为什么落实不了呢?”经过近三个月的等待,工伤职工邱某从省会桥东区人民法院得到消息,其状告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的“民告官”案,将于本月中旬开庭。据了解,这是我省第一起工伤先行支付“民告官”案件。
邱某是省会某旅行社的一名导游,2010年7月工作中的一场交通事故让他痛失左腿。2011年12月,他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四级伤残。该旅行社未给邱某缴纳工伤保险,且未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13年10月8日,邱某向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申请先行支付,而该局不予回复。2013年10月15日,邱某将该局起诉至法院,10月24日,桥东区法院立案受理。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答辩称,本局非本案被诉主体,职工邱某应向区级机关申请先行支付。2013年11月,职工邱某申请追加石家庄市桥西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局为被告。
职工邱某的代理人张士谦律师介绍,2011年7月1日实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工伤者可以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部门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对工伤先行支付做出具体规定。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多以没有“红头文件”为由,拒绝执行工伤先行支付制度,造成工伤职工流血又流泪的局面仍未改观。
据介绍,新疆、湖南、广东等省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第一案均以劳动者胜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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