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法》、《慈善法》被纳入国务院、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意味着我国社会保障改革正在进入制度化建设阶段。
这次立法是最终确立社会救助制度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基本依据和基本标志,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国家发展中更加突出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并让国民合理分享发展成果的价值取向与制度安排取向,同时也是法制建设由过去偏重经济法制开始转向注重社会立法的一个标志,更是加快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标志。
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社会救助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石,它直接承担着维护低收入阶层尤其是困难群体的起码生活保障任务,是解除国民生存危机和维护社会公正的基本制度安排;而慈善事业则是建立在自愿捐献基础之上的社会性救助与公益事业,它事实上分担着多种社会保障责任,具有不可替代的润滑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特殊功能。因此,建立健全的社会救助制度和发展慈善事业,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维护低收入阶层尤其是困难群体的生活权益、改善不同社会阶层的关系并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立法内容来看,《社会救助法》重在解决政府责任与国民生存保障权,即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救助低收入者尤其是困难群体的直接责任,而面临生存困难的国民则可以享有起码生活保障的法定权益,法律当然还需要解决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实施机构、救助项目、救助程序、监督机制等一系列问题,但明确政府提供社会救助的当然责任与国民遭遇困难时获得政府物质帮助的法定权益,无疑构成了社会救助立法中的核心与焦点。《慈善法》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则是明确慈善事业的性质与慈善机构的独立法人定位,同时解决财税支持政策、社会监督机制等问题,最终目的是规范、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郑功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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