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制度、医院、医生
法国医疗保险以行业为基础,由各种各样制度组成,大致分为覆盖国民80%的利用者保险制度、自营者保险制度、特别制度、农业一般制度4种。投保者保险费由征收机构(ACOSS)负责征集,所收保险金国家级归全国利用者医疗疾病基金(CNAMTS),地方级归地方疾病基金(CRAM),县级归初级疾病基金(CPAM)运营。在这种医疗保险制度下,法国人可以根据这4种制度选择投保,并按规定支付保险金。如80%国民投保的一般制度,投保人看病有充分选择医疗机构的自由,就诊支付诊疗费后凭医生收据(药物凭药店药房收据)由疾病基金补偿。补偿率因疾病、药物种类不同而有差别,如开业医生一般医疗行为补偿70%,一般药物补偿65%,维生素和胃药等(安慰剂)补偿35%。由于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促进了非营利互助会形式补助制度的发展。
在法国,医院按其诊疗能力和规模分为地区中心医院、一般中心医院、中心医院、地区医院、特殊医院(癌、精神疾患等)、短期疗养设施、长期疗养设施。这些医院24小时都能够接收患者,经认可符合参加保险服务的医院根据前一年度活动实绩向负责部门提出设施计划和预算计划,其内容妥善性经审查后,次年度预算金按月总计支付。现在总支付收入约占医院收人的80%,由于按月平均支付费用,经营状况较为稳定。法国将临床诊所和综合医院统称为私立医院,主要起到急性期医疗的重要作用。这些医院平均床位80张,其办院主体为个人、私立法人、企业等。患者到这些设施住院时,医疗费支付与公立医院大致相同,所以私立医院的医生不仅从供给制取得收入,而且还可以从患者诊疗费中提取。
法国医生可分为专科医生和一般医生。为了成为专科医生,从医学部毕业经有关实践竞争考试合格后,还需接受4—5年的专门教育。考试不合格者和希望成为一般医生者,经2年研修后,多半从事自由开业医生。一般医生和专门医生诊疗科目要求严格遵守医疗行为规范,不得从事规定以外的医疗行为。专门医生和一般医生从事相同的医疗行为,其报酬并不相同。开业医行医报酬由疾病基金与代表医师的劳动工会间签约支付。
医疗费受到挑战
1970年以后,随着国家经济的低落,保险费收人难以增加,在自主运营的原则下,社会保险基金陷于慢性赤字。在这种状况下,政府为了消减赤字进行了多种改革,其措施主要是增加投保者保险费率和消减补偿率。由于投资者实际收入下降,随之购买保险率也就下降。在经济停滞和失业者增加的情况下,社会保险通过增加保险费率运营,就成为保险业不景气恶性循环原因之一。法国政府将控制医疗费政策重点由需要方向供给方转移,如根据地方医疗计划,适当限制病床数和高额医疗器械数目,规划和限制医学部学生数量,公立医院服务设施引进总额预算供给制等。这些措施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其妥善性尚存疑问。
法国政府在医疗费的控制上推出了一系列的政策,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医疗体制的改革:①促进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体化和对医疗费的控制。②着重对医疗提供机构进行改革,同时引进质量管理。③促进老龄年薪财政的平衡化,以及建设自立保障制度。④家属医疗基金制度的改革。⑤明确社会保障制度中各相关组织的责任。⑥进行财政改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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