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九个月之后,备受争议的《劳动合同法》重要配套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即将面世。届时,国务院法制办将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新闻发布会。
和征求意见稿相比,在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件、劳务派遣特别规定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条例通过稿增加了条款,对劳资关系的格局进行了微调——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告诉记者,相比法律,实施条例只能在操作性和某些细节上做些调整,“不会改变《劳动合同法》的大方向”。有劳动法专家认为,条例通过稿的格局显示了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一方强势的谈判能力。
9月3日,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下称“条例通过稿”)。此前的5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曾公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相比征求意见稿,条例通过稿条款从45条缩减为40条。此外,这次修改将集中在具体措辞上,主要格局难见大的改动。
“劳动合同法是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而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法律位阶决定了条例只能补充和解释,不能改变劳动合同法的任何规定。”劳动法专家郭军说。
对此,劳动法专家陈步雷表示,《劳动合同法》的政策目标应当是建立合理的劳动力定价机制,但是由于中国社保政策不够完善,最终决策层选择了相对干预过度的路径。陈步雷表示,目前的制度架构表现为行政干预过度,而政府责任没有得到明确界定。其具体表现是,对于劳资双方刚性约束太多,以致自治空间太小,不利于当事人意思自由。而干预过度另一面的表现便是,仅有惩罚性措施,而激励性引导性规范严重不足。与此同时,惩罚性措施多不得力,且多针对企业,对于最应负起责任的政府,反而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
陈步雷还指出,要使这套制度真正发挥作用,一方面是政府理清自己的职责,保护劳工权利;另一方面是发挥市场机制,保证企业的用工自由。而这一切,将依赖于政府职责认真履行和社保体系的建立完善。
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是劳动合同法最被资方关注的内容,多被解读为资方不可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此,征求意见稿列出了14种情形,表明用人单位可在相关情形下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来源:网络各家媒体综合,《江南时报》、CBT新闻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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