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8]50号)、《关于将中药门诊煎药费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9]38号)文件精神,2009年4月1日起,中药门诊煎药费纳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甲类报销范围,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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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中药门诊煎药费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9]38号)中相关规定: 一、将中药门诊煎药费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甲类报销范围。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8]50号)中相关规定: 完善鼓励中医药服务的医疗保障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中逐步增加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引导群众享受中医药特色医疗服务。将门诊煎药费、辨证论治费和处方调剂费、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积极研究制定对门诊发生的医保起付线以上的针灸治疗费用和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传统中药饮片费用报销的优惠政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在报销范围和比例上向中医药服务倾斜,切实减轻农民的医药负担,让农民“看得起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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