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日期:2009-01-13 20:58:3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
根据你司《关于报送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的函》的要求,现将我处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修改意见报上。一、建议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明确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适用范围的条款。根据国际惯例,公民在其他国家就业的,也应该依法参加所在国的基本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但对于两国签署有关互免协议的除外。随着我国开放的社会经济和多元社会人员结构的变化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在我国工作就业,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在制定社会保险法时,也应该对这部分人群的参保范围进行必要的明确。
二、建议在“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中增加有关条款并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一是建议增加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条款。1999年国家开始在黑、吉、辽三省进行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至今已达十三个省(区)、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全文)》中要求,“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加财政的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基金,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因此可以说,这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有必要在此进行明确。二是建议增加企业年金的条款。发展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因此,企业年金制度作为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设计,应该在此进行必要的条款规定。三是建议增加女职工和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条款规定。生产操作岗位女职工和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年龄偏早,再加上生产操作岗位女职工和管理技术岗位女职工退休年龄不一致,导致这些人员在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偏低,同时提前增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建议提出逐步统一女职工退休年龄和逐步延长退休年龄的方向。四是建议修改第三条部分内容。将“每年参考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物价指数确定记账利率”修改为“每年参考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物价指数和职工工资增长率确定记账利率”,增加“职工工资增长率”,目的是要考虑当前个人账户资金缩水和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下降较快的事实。五是建议修改第十七条部分内容。将“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修改为“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所在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计发”,理由是分段计算在实际工作中投入成本较大且不易操作。
三、建议在“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中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条款。由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长期以来受制于征缴体制的不顺畅,工作中各部门的责权不统一,导致社会保险费应收不能尽收,职工个人账户记账不及时,建议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为社保经办机构。
四、建议在“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中增加明确社会保险基金性质的条款。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由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构成,其性质不属于财政资金,建议在本章中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的性质,便于相关部门的管理和运营。
五、建议在“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中增加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性质及其职责的条款。全国各省(区)、市对社保经办机构的定位和职能各不相同,建议在本章中明确社保经办机构的性质并明确其职责,对于社保经办机构的管理和经办能力建设会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二ΟΟ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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