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候选案件展播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全面展示全市法院司法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示范引领作用,宿迁中院启动了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件”评选活动,现将候选案件予以展播,向您展示宿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的态度、力度和温度,敬请品鉴。
企业为规避社保缴费义务
委托第三方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代缴社保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代缴社保情形下
劳动者能否从社保基金获得赔偿?
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
可否再向代缴公司追偿?
案件回顾
江苏某电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电缆公司)
与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
(以下简称人力公司)
签订《代理协议》
电缆公司委托人力公司
以该公司名义异地缴纳工伤保险
保险及代理费用共计每人每月80元
人力公司负责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如员工在工作中受伤
未能享受工伤待遇的
在工伤理赔范围内的费用由人力公司全额承担
案外人张某系电缆公司员工
其通过人力公司参加工伤保险
张某工作时晕倒,后被认定为工伤
张某以电缆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
后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调解书
电缆公司按仲裁调解书向张某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650000元
电缆公司履行该款后
依据《代理协议》向人力公司追偿
电缆公司诉称
其已通过人力公司购买工伤保险
并未加重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责任
《代理协议》有效
人力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
人力公司辩称
电缆公司虽委托人力公司异地缴纳社保
但并不能免除其公司作为用工主体的参保义务
电缆公司无权追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
社会保险基金根据地域统筹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与劳动者
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明确了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方代缴机构
不具备缴纳社保的主体资格
本案中,电缆公司虽与人力公司
签订《代理协议》
委托人力公司为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但本案的用工主体为电缆公司
电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
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
违反了法律规定
双方之间签订的《代理协议》应属无效
电缆公司不能依据该《代理协议》
就员工发生的医疗费、工伤赔偿金等
向人力某分公司追偿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电缆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心语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级法官 王雷
1.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应作否定评价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开户和缴费单位应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在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即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务。委托第三方并以第三方社保账户缴纳社保,缴纳主体与被保险人之间实际上并不具备合法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基础不存在,代缴公司就不能为劳动者建立合法的社会保险关系。
《民法典》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法定义务不得随意通过协议等方式进行转移,而用人单位与第三方代缴公司之间订立的委托协议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关于社保缴纳主体与被保险人之间具备合法的劳动关系的规定,因此,对于委托代缴社会保险行为的效力应当作出否定性评价。
2.代缴情形下劳动者无法从社保基金获得赔偿
工伤认定以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或用工关系为前提,在第三方公司代缴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属于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实践中,代缴公司之所以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代缴社保,往往会与劳动者签订一份虚构的劳动合同,建立虚假的劳动关系,此种情形下,代缴公司实际上并不能向社保基金申请相关的社保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3.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无法再向代缴公司追偿
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会产生使该行为自实施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效果,当事人不能依据无效合同的约定直接向对方主张相应权利。再者,从构建良好的社会导向价值来看,代缴社保一旦被认定无效,用人单位不能向代缴公司追偿,其不仅无法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还会产生劳动者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后果,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代缴社保现象的发生,营造更加规范、健康、公平的社会保险环境,促进社会保障总目标的实现。(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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