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时,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如果这时候员工提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换取一部分金钱补偿,这样的操作合法吗?常州万某此前入职了一家物业公司。在入职时,万某签订了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承诺书,并且约定:公司每月补贴万某400元。可令人没想到的是,万某在职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万某对事故负全责,巨额的医疗费顿时成了大问题。
在万某看来,事故产生的30万医疗费本来有一部分可以通过医保报销,但物业公司没有为他交医保,所以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一部分赔偿。随后,万某就将自己所在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对此,物业公司也觉得自己很“委屈”。明明是万某自行放弃社保,为什么公司要给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该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在这起事件中,万某与公司达成的“不缴社保但给补贴”的约定属于无效。
最终,经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明理释法,该物业公司赔偿原告万某18万元医疗费用,该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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