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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房屋“养老金”早些告别支取难

 字体时间:2019-03-11来源:晋城新闻网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城镇住房商品化以来,进入“中年维修期”和“老年危房期”的住房逐渐增多,到了有必要维修的关键时期。但由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一些障碍,给住宅带来安全隐患。

□胡建兵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民建中央拟报送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的《关于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率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提案》建议,将《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改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对相关法规和规章作相应修订。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城镇住房商品化以来,进入“中年维修期”和“老年危房期”的住房逐渐增多,到了有必要维修的关键时期。但由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一些障碍,给住宅带来安全隐患。

当房屋出现屋顶或墙面漏水、电梯年久失修、公共区域设施设备损坏等情况时,业主首先想到的是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然而,在住宅真有问题需要维修时,支取住宅维修基金却相当不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要得2/3以上的业主同意,而这2/3的业主占据的住房面积需超过小区总体住宅面积的2/3。

这两个“2/3”签字同意的“保障线”实际上变成了“高门槛”。结果是,一边是大量的维修资金被积压,一边又不能解居民楼的燃眉之急。因此,民建中央提议将《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进行修改,呼吁放低提取门槛,破解房屋“养老金”使用率低、支取不畅等问题,就是一项对民众诉求有效响应的提议,值得肯定。

特别是,对应急的,如电梯更新、改造或维修,如果需要提取使用住宅“养老金”,程序就应该简化。比如,由电梯的使用管理人直接向住宅“养老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使用,同意后即可提取使用,没必要通过2/3以上业主表决通过。或者在房屋维修方案公示后,只要建筑物内所有权人超半数的业主书面表示赞同,就视为公示同意。

面对越来越多的老旧危房,提取住宅“养老金”的规则也需要与时俱进,像个人住房公积金一样,需有更加方便、合理的提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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