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各区、县(市)社保经办业务存在差异化的现状,为确保社保政策的统一性、规范性、公平性,记者近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将上线一体化的社保经办系统,从单独工伤保险参保、在职职工养老保险补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方面,统一全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
养老保险中断了如何补缴?
养老保险一直是备受大家关注的话题。关于在职职工养老保险补缴,全市社保政策统一后,明确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职工的社保费,职工在办理退休或办理转移时允许申请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倒闭或税务部门已注销存在历史欠费,允许个人申请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按企业实际欠费月份的养老保险费数额补缴。
如果不是因本人原因造成当年产生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核准后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例如小刘2017年6月到某单位工作,因单位财务工作失误,直到2019年4月初发现未给小刘参加社保,则经审核后,允许在2019年4月30日前补缴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的养老保险费。若单位在2019年5月初才发现该情况,则只能补缴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的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按补缴时规定的比例执行。
此外,允许劳动年龄内低基数参保人员补缴,补缴标准按申请时本人参保的正常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如何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人员,他们没有稳定的企业给他们缴纳社保,那么这类人员参保的条件和缴费、补缴的标准是什么?
政策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对象为各统筹区内户籍人员、各统筹区内养老保险缴费累计满10年未满15年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非本统筹区户籍人员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三类。缴费标准为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80%、100%、200%、300%。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可不可以补缴以前的养老保险费这一问题,全市进行了统一。以前未参加过养老保险,属于首次参保的人员(不区分户籍性质),不允许往前补缴。曾经参加养老保险之后中断的人员,在每年4月30日前续保的,允许补缴上年1月份至续保时间的养老保险,4月30日后续保的,只允许补缴当年1月份至参保时间的养老保险。
例如参保人小陈,1999年3月开始在诸暨参保,2004年6月从单位离职去外地经商,在此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2012年7月回诸暨上班参保至2017年9月离职,此后又没有缴纳养老保险。2019年4月15日小陈办理续保手续,并要求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按照政策,2004年6月至2012年6月及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中断的养老保险不允许补缴,允许其补缴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养老保险。
针对参保人缴费中断的年份过长,又不能补缴中断年限,导致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未满15年的,如果是在社保法实施(2011年7月1日)之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累计满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满至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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