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来越多的工作给了员工SOHO办公的工作模式,也有越来越多的情况,让员工将工作带回家中完成。那么,在家工作时,如果突发疾病并导致身亡的话,这样的情况是否能算是工伤,申请相应的赔偿呢?
近日,武侯法院就公开审理了一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依法撤销了成都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四川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在成都某保险公司工作的许某,在家办公并因病身亡的情况,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今年年初,在某保险公司从事医疗查勘定损工作的男子许某,在家中处理工作时,突发胸痛,经抢救无效于第2日死亡。事发后,某保险公司向成都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成都市人社局认为,许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相关条例,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许某父母不服,向四川省人社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结果维持了原认定结果。
许某父母因此将成都市人社局、四川省人社厅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相关决定。为此,许某父母提供多项证据,包括证明许某工作地点和工作场所都不固定的岗位说明书,以及许某同事的证人证言,证明许某是在处理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
“许某的工作性质为外勤工作,工作地点为成都以外地级市调动,但其病发时是在成都家中,而非在工作岗位。”成都市人社局辩称,许某与同事、客户之间的电话、微信联系,可能随时随地发生,不能就此延伸为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
经审理后,武侯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3点。首先,是许某在家中死亡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情形。“视为工伤(亡)的条件主要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对此,法院认为“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强调更多的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虽然“家中”不属于工作场所,但职工在家中工作,属于完成岗位职责。
其次,从许某的工作性质来看,作为保险公司的人伤查勘员,《劳动合同》、岗位说明及同事证言等证据均可以证明许某所在岗位属于外勤性质,不能因突发疾病发生在家中,从而否定工伤(亡)情形的存在。
再次,是否能够认定许某属于工伤,主要是看其在发病时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法院认为,成都市人社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当结合职工的工作性质以及呈现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证人证言、微信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据相互结合,足以证明许某突发疾病时处于上班时间,其正在与客户电话联系处理保险理赔事宜,与工作明显相关。
综上,虽然许某在家工作,但其处理的是与岗位相关事务,其发病时履行的是其工作职责。因此,许某在家中工作时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符合视为工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武侯法院判决撤销四川省人社厅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成都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成都市人社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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