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1月30日起,河北省将国家17种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乙类药品管理,其医保支付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这17种抗癌药分别是:阿扎胞苷、西妥昔单抗、阿法替尼、阿昔替尼、安罗替尼、奥希替尼、克唑替尼、尼洛替尼、培唑帕尼、瑞戈非尼、塞瑞替尼、舒尼替尼、维莫非尼、伊布替尼、伊沙佐米、培门冬酶、奥曲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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