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社会保障与反贫困有怎么样的关系?
谭中和:社会保障是保障公民在遭遇到各种风险 (如劳动者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生育等)及意外灾害导致无收入、低收入情况下,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制度。反贫困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功能之一,因此,一些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将社会保障称之为社会保护。 作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是当今社会重要的 “保障伞” 和“安全阀”。 目前, 我国已经建成了包括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险种在内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日益精细化和规范化,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扶贫帮贫脱贫、让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满足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的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
记者:日前,人社部印发 《打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 发挥社保功能, 打通 “最后一公里”, 兜底“最后一批人”。 《方案》对于打赢人社扶贫攻坚战有何意义?
谭中和: 《方案》 具有极其重要意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障 “兜底线”功能, 有效保护无收入、 低收入及遭遇各种风险的群众。 “兜底线” 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社会保障的重要目标和任务, 这个“底” 就是一方面要使全体人民都纳入“保障网”, 持续实现法定人群全覆盖; 另一方面就是要 “兜” 住弱势人群, 特别是贫困人群和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
二是有利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再分配功能。我国基本社会保险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建立的,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国社会保险必将由原来更加注重效率,转向更加注重公平、更加注重保障低收入、无收入居民,更加注重通过社会保障政策的优化和完善, 发挥帮贫、扶贫和脱贫作用,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障的再分配功能。
三是对社会保障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和发展。从社会保障发展的起源和各国的实践看,尽管存在不同的制度模式,但社会保险型制度都是强调面向劳动者,强调参保缴费的责任、 义务与待遇享受权利的对应。《方案》 提出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在理论上丰富和发展了传统社会保险内涵:社会保险不仅是经济范畴的概念,应服从和服务于国家脱贫攻坚的大局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同时也是使全体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重要政策工具和制度安排,这是社会保障理论在新时代的升华,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人社工作为人民的具体体现,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努力推进贫困人口社会保险应保尽保
记者: 推进贫困人口社会保险应保尽保,应做好哪些工作?
谭中和:第一,通过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结合贫困人口的建档立卡,精确了解贫困人口和贫困家庭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对于确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家庭或人员,应在国家 “五保”供养或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基础上,由政府筹措资金代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或免去本应个人或家庭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保证他们不因缴不起费用而被排除在社会保险之外; 对于因病、因伤等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陷入贫困的人员和家庭,一方面要通过医疗保障、工伤保险或其他社会救助形式,帮助他们尽早恢复健康,重返劳动力市场;另一方面个人或家庭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也应由政府组织筹资代为缴费或在一定时期内免去个人缴费。对于因家庭需要照料人员、不能就业导致无收入而陷入贫困的人员或家庭,可以视照料情况 (如全天照料或间隙照料等), 将照护人员列为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由当地政府作为雇主,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收入, 并依法为其参加基本社会保险。
第二,实施更加积极的社会保障计划和行动。针对部分文化水平低或者无劳动技能的贫困人员,要通过各种形式帮助他们逐步掌握劳动技能或技术,再通过就业实现自食其力。在组织贫困人员学习培训期间,可以考虑发放生活补贴, 或者将学时计算为工时,给予相当于失业保险金或最低工资标准的待遇,并为其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直至实现就业。
社会保险应在脱贫攻坚中有更大作为
记者:下一步,如何才能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险制度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
谭中和: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尚有1亿多人应保未保。这部分人绝大多数是农民工和新业态从业人员。这些应保未保人员是未来潜在的致贫或返贫的对象,应采取措施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民覆盖。一是应完善现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针对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实际, 实行更加具有灵活性的参保缴费方法。对灵活就业人员、 新业态无雇主的从业人员,可以选择灵活的个人账户缴费费率,降低参保缴费门槛,吸引他们参保缴费;二是应尽快出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津贴和遗属待遇发放标准,保障这些人员在未达到领取法定养老金条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的基本生活。
近年来,我国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领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发挥了积极作用,比如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逐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办法等。
在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工业化进程加速的形势下, 失业是致贫或返贫根源之一。目前,各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应不断深化失业保险制度改革,要在原有失业保险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积极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和提高劳动者能力技能的基础上,增加失业保险反贫困的功能。尤其要在逐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的基础上,将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劳动者,包括新业态下无雇主的从业人员,尤其是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农民工。近年来,山东、广东等省从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专门用于就业和创业的做法就是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在工伤保险方面,应在积极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 促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推进预防、 补偿和康复 “三位一体” 基础上,适应新时代新业态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前提是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 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新业态经济带来新的就业形态, 自主创业、 自由职业、 多重职业或兼职就业等形态从业者越来越多, 并趋于常态化。 就业“去雇主化” “去组织化”, 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构成 《劳动合同法》 规定的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或其他雇佣关系, 劳动者对平台的人身依附性较弱。
在这种情形下,对新就业形态的从业者而言, 面临着参保的 “空白地带”。 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 2016年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达到20710万人,超过城镇单位就业人员17888万人,且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未来还将继续增加,新业态下灵活就业人数也将随数字经济和共享经济的迅猛发展而水涨船高,工伤保险制度需要不断适应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变化趋势。部分地区已开始试点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障。此外,农村就业人员在从事种植业、畜牧养殖业、水产业等行业的过程中,面临较大的伤害风险,工伤保险也应该覆盖农业就业人员。(本报记者 李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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