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0月25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征求意见。《办法》提出,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参保范围
《办法》明确“参保”适用范围: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聘雇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业时已经达到内地(大陆)法定退休年龄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依法聘雇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保待遇
《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在居住地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照居住地的相关规定延长缴费或者补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按照与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或者居住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居住、就业并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
此外,《办法》还对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争议救济等方面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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