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作中受伤,老板垫付了部分医药费。职工伤愈后上班,未料老板玩起了“失踪”。日前,焦急的刘先生向本报求助,希望了解该如何为自己维权。
据刘先生反映,他于今年春节后进入本市郊区一家制造企业担任操作工,工作仅三个多月的他,便在一次干活时被货物砸伤了手。得知有人受伤,老板也很紧张,立即和一个同事一起将他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医生确诊是骨折,老板支付了医药费后,嘱咐他好好休息,等伤好了再上班。在家休息时,他的工资卡中打入了一笔工资,可是他一算,只有半个月的工资。他打电话询问公司后得知,因为他只干了半个月不到就受伤了,没有上满整月,所以只能拿半个月的工资。他想想也对,自己不干活儿怎么能拿钱呢?之后,老板便没有再出现过,他再去医院做继续治疗等,都是自己付的医药费。因为生活拮据,他向老乡借钱,老乡一听他的情况,便说,他这是工伤,医药费应该公司掏。他便打电话给老板,提出工伤待遇等问题,老板支支吾吾,最后说等他上班后再处理。休了两个多月,他一上班,便去找老板谈工伤问题。但老板一直推说很忙,不肯坐下来和他谈。第二天,他又去公司,发现竟然无法考勤打卡,保安也不让他进公司大门。于是他在门口给老板打电话,老板不接,一连几天都是如此。这下他着急了,不知道老板玩哪一出。此时有同事告诉他,因为没有给他缴纳社保费,企业又不想承担责任,所以老板就一直躲着他。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认为,其实刘先生不要着急,老板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尹律师还提醒老板,躲避不是办法,应积极配合申报和补缴社保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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