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天淇)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近日发布通知,将于近期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工作。
据了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其统一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符合本次新增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自愿申请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申请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自8月6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之后还要陆续进行考察评估、评估审定协商、信息系统准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现场验收、培训及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等步骤。
目前,本市已经有2877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达457家。
此外,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下屯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机关医院、北京崇文光明医院等16家医疗定点机构因不能继续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自2018年8月20日起,将被终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终止协议后的定点医疗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险任务,参保人员在上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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