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至2017年1月,江西省大余县浮江乡村民刘某在某建设公司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一直未给刘某缴纳养老保险。刘某工作近十年,因感觉没有任何劳动保障,无奈离职。后刘某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经济补偿仲裁未果,遂提起诉讼。
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被告未依法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院据此判令被告方向刘某补偿10个月的工资共47957.9元作为经济补偿金。
宣判后,用人单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劳动者应主动申请配合缴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将来享受的福利就越多。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可能因此吃官司,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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