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捡到别人的社保卡(俗称医保卡),是交给警察、医保中心、寻找失主,还是据为己有?男子唐某某捡到市民冯先生丢失的社保卡后,“心安理得”地盗刷了45次,共计10000余元,他甚至还将药品卖给药贩子套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唐某某最终为自己的贪念付出了代价。昨(23)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江北区检察院获悉,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该院提起公诉。
盗刷45次,购买万余元药品
市民冯先生最近的一次使用自己的社保卡是在2017年7月,当他在同年12月想要再次使用时,却发现卡片已经不见了。冯先生赶紧前往医保中心挂失该卡,并查看了消费记录。这一查,让冯先生着实吓了一跳,由于他没有修改初始密码,卡里的一万余元已经不见了。消费记录显示,该社保卡被刷了45次。随后,冯先生向警方报案。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盗刷冯先生社保卡的是中年男子唐某某。今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将唐某某抓获。到案后,唐某某主动供述了自己盗刷他人社保卡的犯罪事实。
据唐某某交代,2017年10月5日,他到渝中区上清寺附近办事,见路边花台处有一张社保卡,心生贪念就将卡片拿走了。第二天,唐某某就用捡来的社保卡去买了药品。
之后,唐某某偶然得到了一个药贩子的电话。他很快联系上药贩子,两人商定,按照对方报出的药单,唐某某去“照单下菜”,然后按照约定的价格成交,其中不乏价格高昂的保健品。
经查实,在2017年10月6日至2017年12月2日期间,唐某某45次使用被害人冯先生的社保卡在江北区、渝中区的药房购买药品,盗刷共计10000余元。唐某某很后悔,本以为盗刷他人社保卡无人知晓,却不想自己的一时贪念已触犯了法律。
案件被移送至江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该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用他人社保卡内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江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提醒:不要心存侥幸 贪图便宜
江北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冯文达提醒市民朋友,关于社保卡,要做到“五要”:一要注意保管,以免丢失;二要记得及时修改社保卡原始密码,在首次拿到社保卡时,注意要通过社保卡上的服务电话等方式重新设置密码,最好不要使用初始密码;三要在社保卡丢失时,第一时间挂失、补办,为避免损失,最好是立即进行电话挂失,不要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四要拾得交公,如果拾得他人的社保卡,千万不能以一时的侥幸心理贪图小便宜而使用,而应该及时联系失主或者公安机关、医保中心,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得不偿失;五要小心防范针对社保卡的电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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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查询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得知,社保卡丢失后,市民可以通过拨打12333服务热线电话,按自动语音提示挂失,或者持本人身份证到本市范围内任一社保卡经办机构挂失。
此外,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障卡补(换)发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3〕241号) 规定,补(换)社保卡原则上只能由持卡人本人持有效证件申请办理。本市范围内任一社保卡经办服务网点均应受理持卡人就近申请办理补(换)社保卡业务。具体工作流程为:
(一)申请人本人到服务网点填写《申请办理补(换)社保卡登记表》。
(二)申请人提交加按本人手印的《登记表》,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如换卡应同时出具原社保卡),并提交身份证双面复印件1份(如换卡应同时提交原社保卡个人信息面复印件1份)。
(三)申请人缴纳社保卡工本费25元(建议携带银行卡支付),领取服务网点打印工本费缴费凭证和回执单。
(四)申请人在服务网点受理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和《回执单》到受理申请的服务网点领取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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