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8日,《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方案》落地,市本级及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高新区、东钱湖度假区范围内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近日,首批被评估为重度失能的574名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开始享受长护保险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133万元,平均每人每月减轻个人家庭负担1200元。
据了解,在长护保险试点阶段,试点区域内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含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个人无须另外缴费参加长护保险。在试点区域内长护保险护理服务试点机构(包括专业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接受护理,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且经过不少于180天治疗的人员,与该机构已经签订服务协议的,可按月享受长护保险待遇。其中,在专业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享受护理的,床日支付标准均为每天40元,由长护保险经办机构与护理服务机构之间进行支付结算,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护理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给护理服务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长护保险参保对象不是根据居住地,而是根据职工医保参保关系所在地来确认,同时,长护保险参保对象不包含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离休干部、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等群体。
同时,社保部门提醒,长护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居家养老服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制度衔接,享受长护保险待遇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其他类似政府补贴。本人在申请长护保险待遇时,可自愿选择享受其中一项待遇,已经选择长护保险待遇的,由社保部门按月将享受名单报残联,当月就不再重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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