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元月,甘州区社保局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度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项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7)411号)要求,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对符合条件的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进行了全面调整。
本次调整范围是201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共43人。其中,调整20名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后个人月最高待遇4245元,月最低待遇1677元,月均待遇2612元,月均增加208元(其中:调整6名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调整后个人月最高待遇4245元,月最低待遇3294元,月均待遇3598元,月均增加395元)。调整23人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个人月最高待遇1030元,月最低待遇688元,月均待遇871元,月均增加40元。此次待遇调整增加了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生活收入,切实保障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陈增哲 杨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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