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近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广西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通过费率调控影响用人单位支出达到激励降低工伤发生率,进一步促进工伤预防。
《办法》规定,今后工伤发生率高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会相应提高,反之则降低。工伤发生率低的用人单位,可享受工伤保险费率下浮的“奖励”,最多可下浮至本行业费率的50%;工伤发生率高的用人单位,则会受到上浮工伤保险费率的“惩罚”,最高可上浮至本行业费率的150%。《办法》适用范围为广西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存在首次参保且参保缴费不满2年,少报、漏报、瞒报单位工资总额或参保职工人数,拖欠工伤保险费等三种情形不得下浮工伤保险费率档次。
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个浮动周期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浮动周期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浮动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2个自然年度核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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