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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社保中心权威解答 城乡居民医保并轨后如何参保?

 字体时间:2017-12-13来源:扬州晚报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明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整合后如何参保,如何就诊?记者昨天从市社保中心了解到,过渡期间已按规定参加原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于2018年4月-6月份持身份证或户口簿至城乡居民医保合作银行缴纳2018年下半年和2019年度城乡居民高档医保费用,其2017年度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为:2017年7月1日(等待期结束之日)-2018年12月31日。2018年4月-6月未缴纳保费的,其2017年度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为:2017年7月1日(等待期结束之日)-2018年6月30日。

明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整合后如何参保,如何就诊?记者昨天从市社保中心了解到,过渡期间已按规定参加原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于2018年4月-6月份持身份证或户口簿至城乡居民医保合作银行缴纳2018年下半年和2019年度城乡居民高档医保费用,其2017年度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为:2017年7月1日(等待期结束之日)-2018年12月31日。2018年4月-6月未缴纳保费的,其2017年度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为:2017年7月1日(等待期结束之日)-2018年6月30日。

如何参保

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户籍地参保

城乡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户籍地参保登记。

中小学生、高等院校和职技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及托幼机构儿童,以所在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个人保费代征工作;

普通城乡居民和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新生儿以所在社区、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个人保费代征工作;

持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到居住地社区、行政村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何时参保

原城镇居保居民明年4月-6月缴费

根据不同的征缴经办流程,符合参保条件的普通城乡居民、未入学(托)未成年居民于2017年12月25日前,按原城镇居民医保和原新农合参保缴费模式,到户籍所属社区(村)办理登记申报等相关手续。符合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从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按上述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加过城镇职工医保,因困难中断缴费的,办理职工医保停止缴费手续后,再按上述办法参保。

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其法定监护人持参保人户口簿等相关有效资料到户籍所属社区(村)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并缴费到账的(以缴费到账时间为准),自出生之日起至当期医保年度结束之日止,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若出生3个月内新生儿在正常参保缴费期参保,须按期同时缴纳当年度和下年度保费。以后,每年在规定登记申报缴费期间内办理续保缴费手续。

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15日集中登记申报缴费。校方经办人持参保学生花名册电子档、汇总表到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集中办理登记、申报缴费手续。

过渡期间已按规定参加原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一般居民、老年居民、原特困居民经相关部门核定不再特困的人员),于2018年4月-6月持身份证或户口簿至城乡居民医保合作银行缴纳2018年下半年和2019年度城乡居民高档医保费用,其2017年度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为:2017年7月1日(等待期结束之日)-2018年12月31日。2018年4月-6月未缴纳保费的,其2017年度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为:2017年7月1日(等待期结束之日)-2018年6月30日。

不少市民疑问: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费用是不是不用缴?对此,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城镇居民医保费用正常于2017年4月-6月缴纳。这也就意味着,如果2017年4月-6月已经缴纳了费用,那这个费用就不用缴纳了。

如何结算

原参合人员可持身份证结算

目前参保人员社保卡(学生持医保证)、原参合未制社保卡人员持身份证到本统筹区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院端实时结算。

据了解,市人社局信息中心将陆续为原参合人员批量制作发放省社保卡,确保人手一卡,届时可凭社保卡就医结算。

如何就医

市外转诊需经定点机构审核

参保人员根据个人缴费档次标准享受对应的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凭卡(证)到本统筹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实时结算。

城乡居民所在参保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8家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为参保人员首诊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学生儿童暂不实行首诊制度)。参保人员因病经首诊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要到本统筹地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在首诊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审核手续。

因病情确需转往北京市、上海市、南京市及苏州市域范围的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需经本统筹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后办理转诊手续。持省卡在转往异地定点联网结算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院端直接结算;在未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待出院或终结治疗后,持已登记备案的《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本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报销费用直接支付到参保人名下的指定银行卡中。

未按规定履行市外转诊手续的,个人缴费低档、高档标准参保人员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至该档次最高支付限额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分别为40%和50%。

参保人员长居异地就医,需向本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居住证或房产证、房屋租赁等材料,经备案后,可持省卡在异地定点联网结算医疗机构直接院端结算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未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行垫付,待出院或终结治疗后,持已登记备案的《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长居外地就医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本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报销费用直接支付到参保人名下的指定银行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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