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融媒体10月16日讯(记者章鸽 通讯员许兰波)湖北省人社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扶贫办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政府新闻办1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社保扶贫新政策将惠及全省581万贫困人员。
《实施意见》主要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四个方面的扶贫政策。对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通过政策扶持,帮助他们参加社会保险,使其获得相应的保险待遇,助力精准脱贫。对非贫困人员特别是其中的未参保人员和断保人员,结合推进全民参保计划,摸清底数,引导其按规定参保续保,获得相应保险待遇,防止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原因陷入贫困。
建档未脱贫的贫困人员城乡居保由县级财政代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主要从入口代缴、出口提标、贫困人员适度优先三个方面着力,进行扶贫和防贫。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级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通过实施代缴,将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省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的原则,做好相关制度衔接,保证贫困人员有更多收入来源,增强扶贫力度。
贫困人员一级医疗机构报销不低于9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政策主要从覆盖范围、参保资助、待遇水平三个方面着力,以进一步减轻贫困人员医疗费用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在保障措施上,对贫困人员构建综合保障体系。即实行“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保险”四位一体的健康扶贫模式,解决罹患重大疾病的贫困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对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给予全额资助。在待遇水平上,对贫困人员在统筹区域内及经批准转诊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取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对贫困人员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且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9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85%;提高贫困人员大病保险待遇,将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至5000元以下。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大病保险累计金额在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
工伤保险对贫困人员给予先行支付
对用工方式灵活、流动性大、贫困人员相对集中的建筑、交通等行业实行按项目参保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实现应保尽保,撑起职业安全保护伞。
《实施意见》对工伤保险扶贫的政策是,要求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贫困人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先行支付,确保贫困人员及时得到医疗救治,获得工伤待遇。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本人将不用缴纳失业保险费,仍可享受与参保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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