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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主城取消积分落户制 居住证+社保满三年可落户

 字体时间:2017-08-07来源:云南信息报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8月4日,云南省政府公布了《云南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其中最大的亮点是,不再以原有固定模式的家庭户口或集体户口为单位吸纳落户人员,任何在城市生活、工作的人,均可以在社区集体户落户,让这些“风中的无脚鸟”能落脚城市,享受同等的公共服务。

8月4日,云南省政府公布了《云南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其中最大的亮点是,不再以原有固定模式的家庭户口或集体户口为单位吸纳落户人员,任何在城市生活、工作的人,均可以在社区集体户落户,让这些“风中的无脚鸟”能落脚城市,享受同等的公共服务。

“这是一次前所未有的户口改革,”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户政处处长冒锡昆表示,“这次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让所有在城市生活、工作的人能够有城市户口,让他们能享受到城市的一切便利、一切福利,能够在这里安心、安家、工作。”

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融入和落户城镇,配套政策进一步健全完善。

到2020年:

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0%

实现全省累计转户500万人以上

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5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拓宽通道

全面放开放宽

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全面放开放宽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条件:以具备一定学历或技能的人才、升学或毕业进入城镇的学生、在城镇就业居住3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全日制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具备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工资格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实际居住社区的集体户口,先落户再择业。

全日制高校、职业院校的农村籍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实行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入学时可以将户口迁至学校学生集体户口或学校所在地社区集体户口,毕业后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父母现户口所在地。

进一步优化省内学生升学、毕业的户口迁移办法:全日制高校、职业院校学生因升学、毕业在省内迁移户口的,不再开具纸质户口迁移证,统一网上办理户口迁移。

调整放宽昆明市主城区落户限制

在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以下合称昆明市主城4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通过合法方式购买(继承、接受赠与)商品住宅的,可以申请将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在该住所,申请人在昆明市主城4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接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的,可以凭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材料办理。

●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并在昆明市主城4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的,可以申请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登记在该住所或居住地社区集体户口。

●在昆明市主城4区合法稳定就业,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办理居住证均满3年的,可以申请将本人户口登记在实际就业地社区集体户口。

●昆明市主城4区内迁移户口的,不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办理居住证等条件限制。

注:昆明市呈贡区在昆明市主城4区户口迁移政策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放开放宽限制条件。调整放宽落户限制后,昆明市主城4区及呈贡区不再实行积分落户制度。

全面放开中、小城市

和建制镇落户限制

对城区人口100万以下的中、小城市和建制镇,以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条件全面放开城镇地区落户限制:

在城镇地区通过合法方式购买(继承、接受赠与)商品住宅的:可以申请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常住户口登记在该住所,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的,可以凭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材料办理;

房屋所有权人或购房人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其户口登记在农村地区的配偶、子女(含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申请将常住户口登记在该住所;

在城镇地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居住的: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申请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口;

在城镇地区合法稳定就业的:可以申请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就业单位集体户口或就业地社区集体户口。

配套政策

用地标准

现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低于100平方米的城镇:最高可按110平方米/人配置用地标准;

在100—150平方米之间的城镇:最高可按88平方米/人配置用地标准;

超过150平方米的城镇:最高可按55平方米/人配置用地标准。

“三权”维护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形成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住房保障

●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原则上每年将1/3可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用于解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

●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逐步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

医疗保险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进城落户农民: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未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落户农民:可参加属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有相应医疗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进城落户农民: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落户农民:可在落户地参加和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当地政府补贴,转入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已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子女教育

●吸引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兴学办学,增加中小学和幼儿园学位供给,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

●加大对接纳进城落户农民较多的城镇和产业聚集区的教育资源建设投入和政策倾斜力度,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随迁子女与城镇居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健全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的信息化管理机制,接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

居住证制度

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

●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

●鼓励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

●督促各州、市根据《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加快制定实施办法并抓紧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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