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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间参加社保需规范

 字体时间:2017-05-10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小游于2013年9月考入同济大学就读硕士研究生,2015年3月毕业。2015年5月,用人单位上海LM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递交了为小游办理户籍的申请。几个月后,主管部门答复小游,称其未达到2015年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户籍落户标准。原来主管部门通过查询,发现2015年3月小游毕业当月,上海ZY有限公司为小游缴纳了社保。主管部门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培养方式为委托、定向或在职培养(在校期间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除外)的毕业生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小游于2015年3月毕业于同济大学,而当月ZY公司为小游缴纳了社保,故审核认定小游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而小游辩称,ZY公司已经于2015年10月13日申请了社保退账,并于同月回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此外,小游认为其入学方式、学历情况等不属于在职培养研究生,主管部门应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没想到这多缴了一个月社保,还影响到了小游落本市户籍的大事,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笔者借本文来为大家分析一下这其中需要注意的规范。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保需规范。

每个年度,本市主管部门都会针对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发布具体的实施办法,其中对于落户的条件是比较严谨的。在本文前述案例中,根据当时的《2015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沪教委学[2015]26号文)附件2的规定:“培养方式为委托、定向或在职培养(在校期间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除外)的毕业生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凡申请直接落户的毕业生,相关受理机构将对其在学期间缴纳社保的情况进行核查。凡发现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的,其申请将不予受理。”我们可以发现不仅在2015年的相关办法中有类似的规定,2016年的相关办法中也重申了“在职培养毕业生指在校期间有用人单位为其在上海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毕业生(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除外)”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作为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在读的高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并没有为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在校学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是在事实上,很多待毕业的大四或研三在校学生,就已经在用人单位中开始进行见习工作。用人单位或出于好意,或是应劳动者本人要求,在尚未正式毕业之前就为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从法律规定本身来看,这样操作是不规范的,也导致了好心办了坏事。

二、就学见习期间,可按规定参加商业综合保险。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上海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上海青年职业见习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2010〕88号),高校毕业学年学生与见习基地需要签署《见习协议书》,可以明确见习关系。所谓“见习关系”一般包含三层含义:一是见习学员与见习基地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二是见习结束后,见习学员自行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寻找就业岗位;三是“职业见习”不同于实习,“职业见习”不等于就业。

近日,本市人社局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2号),其中再次明确:“(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商业保险公司,为见习学员统一办理综合保险。保险费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如果本文前述案例中的小游在毕业前见习的单位属于见习基地,那么她在毕业前工作的保险问题可以通过“见习综合保险”来给予救济。如果毕业前见习的单位不属于见习基地,那么单位在为尚未毕业的见习人员缴纳保险时也应当规范,在其尚未毕业之前,应当为其缴纳一定的商业意外保险,防止用工风险的产生。(张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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