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钟伟报道 日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金某某要求公司支付其4个月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诉讼请求。
两年多前,金某某在公司吊装器械时,其右手食指不慎被压伤,在医院手术治疗9天后,便回到公司上班。后金某某伤情经工伤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为此,金某某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期待遇,包括按照月均62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审理,法院查明,事故发生后,公司持续向金某某发放了19个月工资,月均约为6050元。法院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实际伤情确定,未实际停工,且单位正常支付工资的,不应再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因此驳回了金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可见,该期间的长短、有无,是根据劳动者的受伤程度确定的。因此,只有在劳动者受伤需要治疗、确实不能继续工作的情况下,才有停工留薪期。
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小伤大养”“无限期休养”的不良现象,一般依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本案中,金某某的受伤部位为右手食指,治愈出院后,完全可以在8小时工作之外进行休养、康复。况且,金某某实际上也未停工休息,而是一直在单位工作了19个月,故客观上不存在停工留薪期。
其次,停工留薪期是为保障劳动者获得必要的救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应当视劳动者正常出勤,按月支付工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秉持“有利于劳动者”的基本原则,设置了包含“停工留薪期”在内的系列制度,目的是使因工受伤的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与经济补偿,并使劳动者及其供养的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本案中,金某某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6200元、伤后为6050元,显然,公司在工伤后连续19个月给予金某某的工资福利待遇,基本不低于或者未明显低于工伤前的水平。在此情况下,金某某要求公司再支付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显然加重了公司负担,属过度保护劳动者一方利益。
“工伤事故后未停工 受伤职工请求留薪期待遇被驳回”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152149.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22
人
自从2015年年底国务院转发了卫计委的《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以来,“医养结合”甚至“医养融合”的话题日趋升温。在2016年两会上,这个话题也成为...[查看全文]
本报讯 近日,网络有传言称:“中国社保缴费全球最高”。据此,《人民日报》邀请其各驻外记者调查部分国家的社保支出与国民享受社保待遇的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在全世界173...[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