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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录用人员规定(2)

 字体时间:2017-04-24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第二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

第二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 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 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 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

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延伸阅读:湄潭行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公积金制度全覆盖

近日,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为单位201名编外聘用人员交了住房公积金。截至3月,湄潭已有21家行政事业单位为编外聘用人员,近400名职工交了住房公积金,全县实现了行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公积金制度全覆盖。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继湄潭县交警大队2016年10月为93名协警缴交住房公积金后,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也为201名编外聘用人员缴交了住房公积金,使他们享受到了与本单位正式职工一样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实惠。现在,湄潭县行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已有30余人,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记者了解到,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手续;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的工资乘以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经费来源方面,单位缴存部分经费,从各单位聘用人员原工资经费渠道解决,个人缴存部分由用工单位从聘用人员当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遵义市2006年11月13日印发的《关于为合同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已明确,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所有用工单位,除按规定缴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外,还应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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