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规定具体如何?大家对此是否有所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近日,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印发《省直部门中层干部轮岗交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轮岗交流办法》),明确规定不具有本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或缺少基层工作经验的中层领导干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轮岗交流。
据省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制定《轮岗交流办法》的目的在于“四个着眼于”,即着眼于作为优化干部成长路径的重要渠道、着眼于作为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的重要方式、着眼于作为防止干部配备部门化的重要载体、着眼于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推进干部轮岗交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办法明确:轮岗交流有5类对象
《轮岗交流办法》明确了轮岗交流的五类对象,包括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经历单一或需要通过轮岗交流锻炼提高综合素质能力的、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其他原因等。明确提出涉及人财物管理和具有执纪执法、审批等职能岗位工作的干部,以及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优秀干部,应优先进行轮岗交流。明确规定不具有本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或缺少基层工作经验的中层领导干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轮岗交流;递进培养对象和后备干部,应当结合培养计划,统筹轮岗交流完善经历,提高领导能力和专业素养。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轮岗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轮岗交流。其中,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审批、资金管理、物资采购等工作,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应当轮岗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中层副职领导干部,应当调整分工或轮岗交流。
办法提出:轮岗可跨领域进行
《轮岗交流办法》提出,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可以在本部门进行,也可在本系统进行,还可在部门之间,地区与部门之间,党政群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跨部门、跨条块、跨领域进行。中层领导干部在部门、系统内部轮岗交流工作,由所在部门党委(党组)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中层领导干部在单位之间交流工作,一般由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做好人选推荐和接收安置等工作,一般按照需求摸底、拟定方案、推荐人选、征求意见、确定人选、办理手续等程序进行。
将制定具体方案开展轮岗交流工作
省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省委对省直部门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高度重视,把该项制度作为省委从严治党《决定》和“两个意见”的配套实施办法,作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下一步,省委组织部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公务员局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统筹有序开展轮岗交流工作。
第一条 为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培养锻炼干部,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增强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厅机关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三条 厅内轮岗交流对象:
(一)担任正、副处长(主任、副主任)同一领导职务5年以上的,一般应轮岗。
(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在同一处室连续工作7年以上的;主任科员及其以下的干部在同一处室工作10年以上的一般应予轮岗。
(三)担任处长、副处长(主任、副主任)领导职务的同志,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一般不再担任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改任后,不影响今后参加非领导职务的晋升。
(四)从事专用性、技术性、保密性强工作的干部的轮岗交流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五)在基层挂职锻炼或外派期间的干部、因生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干部,原则上不进行轮岗交流。
(六)根据工作需要和处室干部队伍结构需要交流的。
第四条 干部轮岗要从工作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
第五条 厅内轮岗交流的实施:
(一)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内设处室之间轮岗交流,也可以在厅直属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中交流。
(二)厅党组会讨论决定需要轮岗交流的干部,由人事教育处具体组织实施。
(三)处室每年轮岗交流干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该处室人数的1/5。
(四)干部轮岗一般实行平级交流。
(五)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轮岗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对办理任免手续后仍不服从组织安排的,给予免职处理。
第八条 日常的处室领导调整、干部任免与轮岗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时,不受第三条的限制。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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