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进入新常态,国家根据基金收支情况,调整了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并出台了阶段性降低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目前对于我国社会保险缴费水平的高低,部分民众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下面对我国社会保险缴费总体情况进行一些综合性的分析。
看全国
名义费率高实际费率并不高
我国职工五项社会保险名义费率大致可做如下统计:
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原则上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2016年后,养老保险高费率地区用人单位费率阶段性地下调了一个百分点。
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费率控制在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个人为本人工资的1%,2015年后国家将之分别调整为1%和0.5%,并于2016年进一步实施阶段性地降费政策。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都由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费率调整后,目前这两个险种的全国平均费率分别不到1%。
总的来看,2016年全国五项社保合计名义费率为38%左右。由于各地、各险种参保范围和费基不同,以及具体缴费情况不同,实际费率低于名义费率。
以养老保险为例,如果用2015年企业职工人均养老保险实际缴费额除以2014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则全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际费率为20%,低于名义费率(企业和个人合计费率28%),相当于名义费率的72%。至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率,按国务院规定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但实际上,不少地方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社会平均工资的60%,甚至50%、40%,导致全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实际缴费率只有10%,仅为国家规定的一半。
看地方
费率差异较大地区间缴费负担不均
目前全国只有养老保险基本做到了省级统筹,其他险种则以地市级统筹为主,个别地区还处于县级统筹阶段,各地按照基金收支平衡原则确定的费率相差很大。
如广东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费率为13-15%,浙江为14%,均大大低于全国其他省市。另外,各地社保缴费基数也不相同,有的地方执行国家规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有的地方规定单位缴费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之和。关于最低缴费基数,大部分地区按国家规定的统筹地区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60%执行,也有的地区将之降低为社平工资的40%,还有的暂时降低至最低工资。
由于各地缴费基数不同,名义费率实际上不具有完全的可比性,而如果采用人均缴费工资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比得出的实际费率进行比较,则各地实际费率差距大于名义费率差距。这是因为部分地区,由于基金收支压力大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如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缴费,可能存在人均缴费工资大于社平工资而导致实际费率偏高的情况;还有一些省份,则不仅费率低,且最低缴费基数也低,存在人均缴费工资严重偏离社平工资因而实际费率很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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