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平邑某石材厂磨光工。2012年11月7日12时左右,刘某在石材厂从事磨光工作,磨光机上三角带损坏,刘某更换三角带,因机器转动不慎将右手挤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2014年12月22日,刘某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石材厂不服,认为刘某违反操作规程带电操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不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2015年3月20日,石材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最终维持原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否有违规操作,和认定工伤无关。即使违规所致,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6条规定的标准,都可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赵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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