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厦门市法制局法规处获悉,近日,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修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在此之前,市政府还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法规进行修订,相关法规已完成修订并公布。
此次对上述三个社会保险相关法规规章的修改,重点在于不再对三个险种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进行明确规定,而是由市政府根据实际,及时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并公布,使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008年起,国家、省陆续出台了有关年度降低社会保险费的政策,有效地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现行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法规规章对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作了具体要求,导致实际操作中调整余地不足。在经济转型期,为使我市相关社会保险制度、政策更加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需求,起到更好的保障作用,有必要对相关法规规章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厦门不再明确规定职工医保等3个险种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129283.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