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王某在某人才市场举办的招聘会上谋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到某设备销售公司做仓库管理员。去公司报到的第一天,行政部门领导拿出了一份情况说明,示意王某签字。该份说明上写着:“不要求公司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自愿放弃该权利。”公司的解释是缴纳保险费太麻烦,公司把这笔钱以“补助”形式发放给员工,这样比较省事。王某没多想就签字了。最近,王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承担因未缴社保费而导致其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法院对王某的诉请予以支持。
评析:作为用人单位的某设备销售公司应当依法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该公司却抓住部分劳动者不懂法的弱点或者贪小便宜的心理,以发放“补助”的方式骗得劳动者在情况说明上签字,向员工支付远低于公司应承担的社保费金额,规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当劳动者发现自己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要么通过行政程序,向社保部门、劳动监察部门等单位投诉,要求敦促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要么通过司法程序,在无法补缴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用人单位诱骗劳动者写下的诸如情况说明这类放弃法定权利的单方声明,因该类说明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约定。(郑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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