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流村镇张某早上乘坐单位的班车上班,到单位下车时摔倒,造成左脚外踝骨折,住院看病共花费5万多元,为此事,张某多次找单位要求赔偿。可单位认为张某是在上班途中由于自己不小心受伤,不予赔偿。无耐,张某找到昌平区司法局流村司法所,咨询乘坐单位班车上班意外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工作人员详细询问张某事情经过后,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张某乘坐单位班车上班,到单位下车时意外摔倒受伤,应当属于工伤。司法所工作人员建议张某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王潮 李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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