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电子公司的操作工,每天上班之前都会将儿子先送到公交站,让儿子坐公交上学,然后再到单位上班。2015年7月2日,王某像往常一样骑摩托车先送儿子到公交站,途中被一辆小轿车撞伤,导致肋骨骨折。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不负责任。王某受伤后,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但该公司提出,王某送孩子上学的路线并不是其上班的最近路线,他是在送孩子上学的路上被车撞的,不能算工伤。人社部门审查后,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3款之规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情形中的“上下班途中”。
从本案实际看,王某自从儿子上学后每天早上都是先送小孩到公交站再上班。虽然送完小孩再到单位上班走的不是最近的一条路线,但是近年来已经形成规律,而且单位的大部分同事也清楚王某早上上班前有这个习惯,所以王某上班路上顺道送孩子上学是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班途中,是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因此,王某的情况应该属于工伤。(陈士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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