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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或将公开欠缴数额较大单位 并对骗保人加大处罚

 字体时间:2015-12-01来源:广州日报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截至2014年底,我省社会保险各险种参保总人数达2.5亿人次,社保基金累计结余8217亿元。同时,用人单位虚报漏缴社保费等行为时有发生,骗保、冒领案件呈多发趋势,但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大。

截至2014年底,我省社会保险各险种参保总人数达2.5亿人次,社保基金累计结余8217亿元。同时,用人单位虚报漏缴社保费等行为时有发生,骗保、冒领案件呈多发趋势,但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大。日前,省政府拟订了《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修订草案)》。该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今日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中强调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定期公开社会保险违法违规典型案件

比如拟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开社会保险政策文件、规划、办事规则以及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媒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而且通过门户网站公布的信息应当长期保留,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通过门户网站、媒体等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较大的用人单位信息。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骗保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票据、鉴定意见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以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涉案金额难以认定的,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已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属于虚构劳动关系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予退还。( 广州日报记者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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