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张某以公司未支付工伤待遇为由提出仲裁申请。经开庭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张某开始到某商场担任营业员,双方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商场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15年4月,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负伤,后被人社局认定为因公负伤,并确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该商场以张某系非全日制员工为由,拒绝向张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非全日制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上菜待遇及有关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张某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商场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商场负担。
根据查明的事实,由仲裁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商场向张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0000.00元
非全日制用工,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执行。即使是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单位也应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与全日制职工享受同等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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