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职工刘某应聘到新单位工作后,新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刘某遭遇工伤后,新单位不得不自掏腰包,支付其工伤待遇。
刘某系济南某集团公司内退职工,其社会保险费由该单位统一代扣代缴。2004年10月,刘某应聘到济南某物业公司工作,每月工资1020元,物业公司没有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09年2月18日,刘某在工作时受伤,物业公司支付了医疗费。2011年6月,经中院终审判决,刘某终被认定为工伤,2012年11月8日被鉴定为10级伤残。2011年8月11日,刘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物业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仲裁委裁决后,物业公司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物业公司没有为刘某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故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刘某被鉴定为10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享受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的规定,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享受4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8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10年度济南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92元。
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3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73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361.4元、劳动能力鉴定费450元。(高原 王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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