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纪某驾车途中不慎撞到行人陈某。交警部门认定,纪某承担全责。经鉴定,陈某伤情构成两处10级伤残。2011年,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陈某6.5万余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陈某3.9万余元,但对陈某后续治疗费以未实际发生为由未予支持。后来,陈某因病情需要到医院进行了二次手术,住院治疗8天,医生建议休养2个月。因拿不到二次手术费及误工费等,陈某将纪某及保险公司再次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辩称,陈某已获得残疾赔偿金,这笔残疾赔偿金是对陈某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的综合性赔偿,已包括了日后的误工费,因此不应再次赔偿误工费。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尽管残疾赔偿金赔偿的是受害人的收入财产损失,但该损失是受害人因残疾而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而误工费是受害人在有劳动能力或存在部分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因需治疗而无法劳动造成的损失,二者在赔偿内容上是不同的,故不能用残疾赔偿金来替代二次手术的误工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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