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置残疾职工比例年平均超出25%的,安置比例在25%至50%(含)的、超过50%(不含)的、每多安置一人分别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00%、200%给予企业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解决。
残疾职工享受免费职业培训。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由企业向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同意,按培训实际支出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人均1000元的标准。
对福利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行的技术改造及引进进口设备,予以技改贴息及进口设备退税的优先安排。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福利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对福利企业减轻残疾职工劳动强度、改善残疾人工作条件、提高康复水平进行的技术改造、创新成果、建设无障碍设施等使残疾职工受益的服务发展项目经评审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可列入福彩公益金年度支出。
另外,民政、税务等部门将建立健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退税等协作机制,严格年审制度。事前通告、事后公告,福利企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福利企业认定条件的,由相关部门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发现伪造残疾职工持有的二代残疾人证、或提供虚假凭证,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并取消其3年再次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单位政策的资格,福利企业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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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利企业有关税费减免规定
(1)对福利企业因国家税收调整而增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是指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计征的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
福利企业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每年6月份向民政、税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苏州市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计征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财政补助审批表》。
民政部门对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情况提出意见并填写《苏州市福利企业财政补助汇总表》,报同级税务、财政部门;
税务部门对企业所得税征缴情况提出意见并提供计算依据;
财政部门审定后,将补助款统一划拨至民政部门专户,由民政部门及时落实至福利企业。
(2)生产型福利企业免缴防洪保安资金。每年3月底前,福利企业向主管的地税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批后,再由主管税务部门通知福利企业。
(3)福利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3月份,由民政部门向同级残联函告福利企业基本情况,明确福利企业名称、福利企业证书号、企业人数、残疾人数、安置比例等。残联部门依据民政部门的意见确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福利企业。
2.福利企业为残疾职工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的办法:
(1)福利企业招录残疾职工,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自批准的下月起,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2)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申请延续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由残疾职工填写《苏州市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延续缴费申请表》,经福利企业、民政部门签注意见盖章后报人社部门同意备案。
(3)保留资格的福利企业申请残疾职工生活补贴,需即时向民政、税务部门提出保留资格的申请,民政、税务部门及时做好备案工作。福利企业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民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填写《苏州市福利企业保留资格期间残疾职工生活补贴申请表》,税务、残联审核签注意见盖章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残联落实。
3、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奖励计算方法和报批程序:年平均安置比例在25%至50%(含)的(第一段),每多安置一人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奖励;超过50%(不含)的分两段计算,即安置比例达到50%的按第一段计算,超过50%的按第二段计算,每多安置一人按最低工资标准的200%奖励。每年年审后,由福利企业提出申请,填写《苏州市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超比例安置奖励审批表》,经民政、残联部门审核盖章、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残联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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