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小方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随即与另一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因小方的工资没有结清,原单位让小方5天后前往领取。小方便向新单位提出,一周后正式上班,新单位同意。谁知,小方在前往原单位领取工资的路上遭遇了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负全责。事后,小方要求原单位给予工伤赔偿,但原单位以小方与其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见,构成此类工伤和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前提:一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二是只能是“职工”。小方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已到期终止,当时只是去原单位领工资,并非是上下班途中。因此,对小方的交通事故,原单位没有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义务。(杨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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