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兰增干通讯员周荣杜涛涛)记者日前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为切实维护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户)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缴费义务,参保人员可于2015年7月6日至10月31日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11月1日后按规定收取利息。
缴费比例及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资的40%-100%,由个人根据本人经济状况选择确定,缴费比例为20%。国家若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适时调整。实际缴纳时,缴费人可按社平工资的40%、50%、60%、70%、80%、90%、100%七个档次进行选择,缴费金额分别为4169.52元、5211.96元、6254.28元、7296.72元、8339.04元、9381.48元、10423.8元。
社保经办机构提醒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是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必须当年缴纳,政策不允许向前追补,也不能向后预缴。二是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十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延迟退休年龄,可以继续缴费满十五年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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