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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解决“老工伤”养老保险遗留问题 退休后待遇不低于伤残津贴

 字体时间:2015-09-29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中工网讯 从2010年起,我省5.8万“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范围,但近年来,全省各级人保部门发现存在许多历史遗留下来的疑难问题,为妥善解决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省人社厅日前下发了《关于1~4级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至此,“老工伤”待遇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据了解,老工伤人员是指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前因工发生的伤残人员,由于历史原因,这部分“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难以得到妥善保障。本《意见》适用于2003年12月31日之前,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一至四级伤残、未办理过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以下简称为“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

按照《意见》,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在本意见施行时,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本意见施行后可办理退休手续。自办理退休手续后的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改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按规定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其正在享受的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待遇人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伤残津贴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缴纳。

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在本意见施行前,因领取伤残津贴而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意见》规定,可以选择补缴中断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选择不再补缴。选择补缴的,以本人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补缴。伤残津贴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缴纳。补缴的费用由其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分别承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缴费年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不再收滞纳金和利息。选择不再补缴的,其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另外值得提醒的是,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不愿向后延长缴费的,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按规定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伤残津贴为标准支付,以后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时,工伤保险基金参照支付。

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死亡待遇,按企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对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补差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参照企业养老保险政策核定支付。(陈微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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