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4年7月,沈阳市民张先生被某广告公司录取,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公司告知张先生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合格后办理社会保险。张先生工作3个月时,发现公司未给他办理保险,于是在2014年11月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该公司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立案处理。
庭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该举报后,及时向用人单位负责人调查了解情况,调阅单位员工花名册、工资表、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登记缴纳材料,发现投诉人投诉属实。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第16条和第72条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广告公司在7日内为张先生补办保险。3天后,该公司为张先生补缴了3个月的保险费。
说法
该案涉及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在职工试用期内是否应当办理社会保险?沈阳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刘安财认为,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也常常错误地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合法权益受损。《劳动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互相了解和选择的考察期,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一般对初次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在实际操作中,不少用人单位打着“试用”的幌子,规避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实际上,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生工伤、疾病、意外伤亡,单位将承担因此发生的大笔赔偿费用。因此,用人单位不应当存在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侥幸心理。(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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